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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4-02-17 14:09:19
【必备】买卖合同合集6篇[本文共10679字]

【必备】买卖合同合集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同时交换如下资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法律文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企业标准检验报告),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3、双方提供如上资料复印件都作为本协议附属件。

二 、合作产品:

1、乙方为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并提供相应证件和文件资料。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供应继续开发或引进后续产品,以保障双方长远合作伙伴关系。

三 、供货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北京地区销售乙方之产品时,乙方按该产品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折与甲方供货结算。乙方提供所有供货价格表及甲方销售价格表为本合同附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低,则与甲方结算价相应发生调整;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高,则与甲方结算价在下一个批次中调整。

2、甲方从乙方买断部分产品价格另议。

3、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需要调整价格时,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意,并将最新价格表提供甲方,甲方签字后生效。

4、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组织促销优惠活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且在乙方优惠促销活动基础上,给与甲方供货价格与本条第一项相似比例折让。

四 、订货确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将订单传真或通知乙方。

2、乙方接到通知后,当日与甲方联系,确认订货情况及供货时间,并按要求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3、乙方接到通知后,如选定产品型号有误,乙方应在2小时内回复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客户及时调换,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已停产产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甲方已销售该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产品订货金额双倍费用作为补偿。

5、若遇乙方某些型号产品北京市场缺货或已停止生产,乙方应尽量与其它代理商或销售商协调,24小时内为甲方配齐相应产品。若不能配齐,乙方承担订货金额200%处罚。

五 、供货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按照统一订单格式依据协商价格开具统一供货订单,并在指定供货期限内,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供货地点(限北京地区)。

2、测量安装类: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2日内将测量结果及相应方案传真至甲方处,并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安装(详见工作流程图)。

非测量类: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任一工作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未按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合同货款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货款外,还需每日按合同货款5‰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 、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客户验收无误后,甲方客户在乙方提供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此订单视为双方交易有效凭证。

2、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甲方或乙方货到客户工地验收无误后,作为结算依据,按15天(半个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每月3日、18日前双方进行上个周期结算对账,乙方凭送货单及验收单到甲方办公地点进行核对,每月10日、25日结清上月账目。

3、所有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只对甲方进行结算,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进行结算。

4、如甲方需要正式发票,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价格及金额开具发票。如乙方不开具发票,需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开具发票所产生相关费用。开票金额不大于甲方从乙方处购物累计金额。

5、结算单据:

甲方给乙方传真订货单、货到甲方或客户处验收单、变更单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单据。

七 、退货规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在无损坏情况下,可以退换货。如有退换,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可办理退货手续,货款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八 、验收及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产品由甲方最终客户进行验收,客户验收合格视为合格;

2、若外包装完好而产品发生破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由乙方提供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乙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应以乙方企业标准为检验产品质量标准。

九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了解乙方产品相关知识,积极向客户推荐乙方产品。

2、甲方应保守合作事宜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及产品声誉,不得出现故意伤害乙方声誉言论或行为。

十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确保供货产品质量符合其所承诺质量标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由质量引起相关问题,乙方负全责,并负责所提供产品一切售后服务,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乙方须确保按约定日期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与客户间任何变更(仅限测量安装类产品)需于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同时对于甲方客户没有及时确定型号、款式、颜色等而可能影响到工期任何情况,乙方都需在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所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4、乙方同意因乙方服务不到位或因乙方服务行为不妥而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延期、或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积极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在乙方促销期期间,甲方应在促销价格基础上享受合同中规定优惠比例。(双方协商了另议)

6、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及产品检验报告或相关文件资料。

7、乙方应就其产品特性及相关内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乙方应积极支持甲方开展业务推广工作,必要时可派专人协助甲方作好业务推广工作。

9、乙方应保守合作事宜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 ……此处隐藏6292个字……定在日内,分次交付油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量交付油品。乙方自行提货的,各期次提货应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油库提货;甲方送货的,甲方各期次交付应当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油库(或地点)。

7.2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乙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7.2.2甲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公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7.2.3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2.4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乙方自行提货,提货人员进入必须严格遵守油库的一切安全规定和制度,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计量及标准

8.1乙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甲方进行计量操作,乙方进行监督。

8.2甲方送货,在交付地点,乙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

8.3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

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3乙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4对甲方送货的油品,甲方向乙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的误差范围;在该误差范围内,甲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的误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

9验收

9.1乙方自行提货的,应在甲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

9.2甲方送货的,乙方须在甲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未予答复前,乙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3在验收期内,如甲方未接到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4如乙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乙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时不符,乙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5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致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9.6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接卸。超出规定日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3乙方所购油品在当地销售倒卖给其它用户。

10.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乙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

11.3货物到达后,乙方未及时组织接卸,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双方约定分批、分期交付,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货,不得根据市场状况以借口调整约定时间内的均衡拉油量。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量均衡提货,造成甲方库存升高或蹩罐,甲方有权处理未用完的合同量,并在下一个周期不予补供,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运行期间如遇到甲方由于生产故障、检修等装置因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均衡供货,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欠量双方协商解决。

11.6乙方不得因其它商家的油品影响甲方的产品质量声誉,若乙方借甲方的油品质量声誉销售其它商家的油品,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甲方有权通过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维护甲方权益。

11.7乙方所购油品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及中油集团的政策和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成品油市场,否则,发生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11.8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争议解决方式

13.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效力及其它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合同专用章)

住所: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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